与精神病人结婚,其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

与精神病人结婚,其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与精神病人结婚,其婚姻具有法律效力。


【资料图】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但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

申请撤销婚姻的流程是什么

找法网提醒您,申请撤销婚姻的流程如下:

1.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申请的,人民法院审查后确属应撤销情形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2.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申请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三、

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区别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2.时效不同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3.请求人不同

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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