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拟上市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达18.50%遭问询!


(资料图)

近日,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太力科技”)提交招股书拟在创业板上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定于2023年8月11日召开2023年第62次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审核太力科技(首发)。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真空收纳和材料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为真 空收纳、壁挂置物、食品保鲜、家庭清洁等多品类收纳用品及相关功能材料的研 发、生产和销售,是国内外知名的收纳用品制造商。值得关注的是,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提及了关于合规经营的问题,其中指出太力科技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10%的情形,并要求说明该公司说明报告期内劳务外包情况,是否存在通过劳务外包规避劳务派遣的情形。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太力科技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分别为18.50%、4.83%、2.49%、 2.40%,报告期内曾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 10%的情形。发行人未说明劳务外包相关情况。深圳证券交易所请发行人(一)说明报告期内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10%的原因,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整改后是否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公司回复表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岗位主要为生产线上的包装工、装配工、食堂工作人员、清洁工等,具体情况如下:

2019 年末,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了用工总量的 10%,主要原因为:2019 年下半年,因发行人产品需求量大增,且产品交货周期较短,发行人短期内对产品生产、组装等辅助性工序生产人员的需求大幅增长,无法在短期内通过 劳动用工市场招聘到足够的生产人员,因此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满足短期用工需求,由此导致在2019年末的时点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10%。发行人在 2019 年末存在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 10%的情形,不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得超过 10%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针对该问题,报告期内,公司通过提高生产自动化率以及招聘全职员工的方式满足生产需求,并逐渐对劳务派遣用工超比例的情形进行规范。报告期内,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已降至10%以内,已完成整改,故上述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法律规定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风险较低,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已经在招股书“第三节风险因素”之“一、与发行人 相关的风险”之“(十五)劳务派遣超比例被行政处罚的风险”补充披露如下:“(十五)劳务派遣超比例被行政处罚的风险2019年末,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了用工总量的10%,不符合《劳 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虽然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已降至 10%以内,但2019年劳务派遣用工超比例的情形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因此,相关风险提示充分。(二)说明报告期内劳务外包情况,是否存在通过劳务外包规避劳务派遣的情形1、报告期内劳务外包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八、发行人员工情况”之“(五)劳务外包情况”补充披露如下:“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将部分发货分拣、产品包装、厂区安保等辅助性工作外包给劳务外包公司完成的情况。报告期各期,公司支付劳务外包费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外包费用金额较小,占发行人营业成本与管理费用 之和的比重分别为0.00%、0.27%、0.50%,占比较低,对发行人盈利水平不构成重大影响。”

2、不存在通过劳务外包规避劳务派遣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等法律法规,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在合同签订模式、管理模式、结算方式、用工风险承担等方面存在的主要差异如下:

发行人与劳务外包供应商就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书面约定,双方约定内容与 实际履行情况均符合劳务外包的特征,不存在以劳务外包形式规避劳务派遣相关 法律义务的情况。综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上述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务派遣,系劳务外包,发行 人不存在以劳务外包规避劳务派遣的情形。

关键词:
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立刻删除。
新化月报网报料热线:886 2395@qq.com

相关文章

你可能会喜欢

最近更新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