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连续七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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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自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我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已连续七年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640元,较2016年增加210元,年均增长6.98%。

参保患者政策范围内医疗待遇基金支付比例为75%左右,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合规门诊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达到50%。调标后,2023年我市财政补助资金规模达到7.25亿元。同时,为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市财政足额安排预算,拨付补助资金1344万元,用于继续做好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城乡低保人员、特困人员、孤儿等)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以及负担的重特大疾病治疗费用,确保应参尽参。

今年从基金结余中支付8136万元,用于购买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进一步降低居民大病医院治疗费用。起付线年度个人累计负担1.4万元,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超出起付线以上的政策范围内费用部分,由大病保险按照70%比例支付。

(记者:郭健;编辑:吴存德;校对:王振伟;审核:王仙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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