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外国补贴条例》将正式适用,是否“双标”?中企如何应对?

欧委会对“财政资助”的定义非常广泛,包括赠款、贷款或常规税收优惠。

7月12日,欧盟《外国补贴条例》(FSR)将正式适用。

根据该法案,如果一家非欧盟企业收到了来自非欧盟国家的财政资助,则欧盟委员会(以下称“欧委会”)可以禁止该企业参与欧盟内的并购交易或公共采购。


【资料图】

欧委会对“财政资助”的定义非常广泛,包括赠款、贷款或常规税收优惠。这意味着,美国《通胀削减法案》或《芯片与科学法案》提供的税收优惠、或经合组织双支柱国际税收制度下可退还的税款抵免等,都可能被视为“财政资助”的一部分。

然而,欧盟内部正在酝酿的《欧洲芯片法案》则计划投入430亿欧元,扶植本地芯片产业的发展。

《外国补贴条例》是否成为一种“双重标准”?这对未来的市场交易又会产生什么影响?

欧盟将如何评估?企业的通知义务将于2023年10月12 日生效。于今年10月12日之后交割的交易,如果收购目标公司位于欧盟境内、在欧盟的营业额达到5亿欧元,且参与交易的经营者在签署协议、公开竞标或收购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过去三年内从非欧盟国家获得的财务支持合计超过5000万欧元(约合3.9亿元人民币),则必须进行交易申报。

不过,对一些获得大量补贴的行业来说,5000万欧元的门槛并不算高。以芯片行业为例,据美媒报道,仅美国纽约州就向美光科技公司提供了55亿美元的税收减免。俄亥俄州政府也已同意为英特尔提供20亿美元的建厂资金。

这是否意味着,未来一些行业的大公司将被天然地排除在欧盟并购市场外?富而德律师事务所中国反垄断业务部联席主管杜宁(Ninette Dodoo)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就准确判断非欧盟国家提供的哪种补贴会或不会被视为“有问题”还为时尚早。

她解释称,欧委会将首先评估财政资助是否属于外国补贴,即是否会给接收方带来优势,以及是否具有选择性。其次,欧委会将分析这些外国补贴是否“有可能改善企业在欧盟内部市场的竞争地位”,同时对欧盟内部市场的竞争产生负面影响。而这需要逐案分析。

另有分析称,该法案不仅可能涉及跨国集团,还会影响主权财富基金、国有企业的投资,或有公共资金支持的企业。此外,金融风险评估不限于非欧盟公司,还包括受益于外国补贴的欧盟公司。

对于这项法案带来的改变,杜宁认为有三重麻烦。第一,法案对“财务资助”的定义非常宽泛。第二,投资人需要自行判断“财务资助”的性质、种类、范围,这将带来许多新的工作负担。第三,法案会对交易的时间表产生很大影响。

“一旦进行申报,必须得到欧委会的批准后交易才能交割。欧委会将评估,非欧盟成员国得到的财务资助是否会令接收方受益,以及该财务资助是否具有选择性。”杜宁称,“欧委会第一阶段的工作需要25个工作日。如果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则将耗时90个工作日。如果再提出一些整改措施,工作周期将延长至105个工作日。”

欧盟内部或掀补贴竞赛?除《欧洲芯片法案》外,欧盟委员会今年3月还宣布了一项绿色补贴计划,将提供3690亿美元的税收减免,用于投资可再生能源、去碳化工业、氢气或零排放车辆。这被视为是在对冲美国《通胀削减法案》。

那么,这是否与《外国补贴条例》的原则相矛盾?

锐敏律师事务所反垄断业务合伙人尹冉冉对第一财经记者称,欧盟内部存在规范补贴的法案,即《国家援助条例》,该条例在一般意义上禁止所有国家援助,但在某些领域也允许有“例外情况”。

“根据欧盟《国家援助条例》,如果为了促进特定的经济领域发展,在满足一定前提条件下,这种援助仍然是被允许的。”尹冉冉以《欧洲芯片法案》举例称,“为获得援助,成员国必须要证明相关的产业援助满足相关条件。首先必须是必要的,其次必须是适当的,同时必须是合乎比例的。此外,它还要求相关利益必须在整个欧洲经济体里共享,且援助本身对于欧盟内部市场竞争的影响要最小化。当然,在真正的实施过程当中,是否能够完全达到这些要求,是否有可能在欧盟成员国内引发补贴竞赛,这都需要进一步的观察”。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已对美国和欧盟的“绿色补贴”提出关切。

IMF总裁格奥尔基耶娃(Kristalina Georgieva)在今年的一篇博文中写道,要警惕绿色补贴“滑向保护主义”,“政策应该关注绿色转型,而不是为国内企业提供竞争优势”。

如何应对?《外国补贴条例》赋予了欧委会全面的执法权力。如果欧委会认为参与并购交易的公司获得的财政补贴可能引发竞争扭曲,它不仅有权力阻止该公司继续交易和参与公共采购,还可以要求该公司进行偿还、行为补救或撤资,甚至可以要求公司改变其治理结构。

违反该法案的企业还会招致严厉惩罚。例如,若当事方未通知应通知的交易或违反法案规定的其他义务,欧委会可最高处以上一财政年度全球集团营业额10%的罚款。这在其他国家的相应法规中较为罕见。

该法案下,在欧盟寻求并购机会的中国企业应该如何避免麻烦?

杜宁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在欧盟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的企业需要尽快开始监控财务资助。“因为即使在并购范围之外,欧委会也有权调查外国补贴,因此企业应准备及时提供此类信息。”她称。

其次,尽职调查的范围必须扩大到财务资助,跨境收购中的股权买卖协议(SPA)应包括有关信息披露合作和条件先例的附加条款。

杜宁称:“企业还应该积极与欧委会沟通,特别是在可能的豁免方面,以便做好准备,并最大限度地降低信息收集和合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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