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英:用心用情守护好家乡的绿水青山

刘海英,现任清镇市人民法院副院长。1995年,刘海英进入清镇市人民法院工作,从业至今已有27年,先后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等职务,现任清镇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省政协委员、省政协人环资专委会委员、贵阳市政协委员、清镇市七届人大代表、民革清镇市支部主委。

2007年11月,清镇市人民法院成立了全国首家环境保护法庭,刘海英任副庭长。环保法庭自成立至今,受理各类案件3819件,刘海英个人办理环境资源案件1900余件。

创新环资案件审判机制


【资料图】

2007年,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成立之初,面对一桩桩棘手的环保案件,既无先例可遵循,也无成文法律可依照,刘海英仅凭着摸索和学习,案件审理体系渐渐成形。逐步创立了“贵阳模式”,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恢复林地、耕地生态功能、消除环境影响、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等一系列恢复性环境刑事审理机制,坚持探索惩治、教育、修复等功能于一体的立体化环境司法机制,仅在法庭审理阶段就完成补植林木75313株、恢复林地4397.72亩、耕地139.26亩,投放鱼苗652905尾、追回生态修复赔偿金602.14万元用于生态修复和消除环境影响。始终注重司法能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守好污染防治的最后一道防线。

违法成本变低为高,严格执法颇具威慑力。刘海英参与审理的罗某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罗某某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在贵阳森林公园砍伐大量树木,其中还有不少珍贵保护林木,占用林地用于修建别墅酒店。后罗某某被以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10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当时在全国司法界引发关注,被称为是同类案件量刑最重的一次,力度非常大。该案件公布后,对贵阳市打击破坏林业资源犯罪起到良好的震慑作用。

追根溯源联动执法

2007年,红枫湖的水质呈劣5类,刘海英及同事们通过系列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消除红枫湖主要污染源,同时与水源保护部门联动执法,期间水质明显改善,到2017年湖水已达到了2类水质(可直接饮用)。作为贵州生态法治的见证者,刘海英认为,贵州的生态环境改变,一方面是看得见的自然环境越来越好,另一方面则是人文环境、环保氛围更好了,群众和企业的环保意识逐渐提升。当看到眼前一片绿水青山,她笑着说,任何的付出都是值得的。

刻苦钻研审案件,守正创新出成果。刘海英在全国首创对在经营活动中实施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刑事被告人宣告从业禁止。在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中,对被判处缓刑的危害食药安全的犯罪分子均宣告从业禁止令,并首创全国首份刑事禁止令。审理的易文发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污染环境案,息烽某环化有限公司、王军强污染环境案等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优秀案例、指导性案例,制作的(2018)黔0181刑初505号、(2020)黔0181刑初40号等案件判决书被评为全国法院环境司法裁判文书一等奖、三等奖。

清正廉洁公正司法

廉洁是法官的第一品格,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无私谓之公,无偏谓之正。刘海英不畏艰难、脚踏实地、求真务实的付出与奉献,赢得了群众的认可与尊敬,也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赞誉。先后获得贵州省森林保护“六个严禁”执法专项行动先进个人,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司法护航。”刘海英说,为了保护好群众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我们将积极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为建设美丽贵阳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刘海英好学习、善学习,尤其注重对最新法律法规和司法理论的学习,及时更新司法知识和司法理念,掌握司法改革最新动态,始终站在审判工作、法院改革的前沿。

如今,刘海英掌握了丰富的环境资源审判的业务知识,她成为环境司法宣传员,先后多次给森林公安、食药、林业、自然资源等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业务培训,宣讲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的环境司法理念,让践行生态文明守护绿水青山成为更多人的行动自觉。

通讯员 文艺

编辑 常玥玥

二审 梁晶晶

三审 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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