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有什么不同?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流程

一、

无效撤销婚姻的情形

无效撤销婚姻的情形包括:

1.因胁迫结婚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因一方隐瞒重大疾病而结婚的。

二、

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流程

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流程,一般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1.初审。婚姻登记员查验当事人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核查本登记机关原登记档案。

2.受理。指导当事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3.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申请书内容进行比对、核查。

4.报批。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5.公告。如公告的30日内无异议,则宣告撤销当事人的婚姻登记。

三、

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如下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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