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的封条解封的方法是什么?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工商局的封条怎么解封

(一)提交相关证据及申请书到查封部门申请封条解封;

(二)查封部门同意解封的,应当在三日以内制作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送交协助查封的有关部门办理解封;

(三)解封时要通知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到场。当事人经通知不到场,也未委托他人到场的,办案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进行解封。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在法定期限内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处理。经查明查封、冻结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冻结。

第三十九条

解除查封的,应当在三日以内制作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送交协助查封的有关部门办理,并通知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张贴制式封条的,启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经通知不到场,也未委托他人到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予以启封。提取的有关产权证照应当发还。必要时,可以予以公告。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三)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四)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五)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三、行政行为包含了几层含义

(一)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

(二)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职权、职责要素。

(三)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作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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