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程序中全面审查的原则如何理解?程序性审查是指什么?

一、全面审查的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这就是第二审程序中全面审查的原则。其内容包括:

1.既要对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2.既要对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既要对已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既要对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概言之,就是应对共同犯罪中的所有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

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裁定。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根据司法实践,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查包括对案卷材料的程序性审查以及对案件的实体性审查;

程序性审查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

2.上诉状或者抗诉书;

3.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8份(每增加1名被告人增加1份)及其电子文本;

4.全部案卷材料、证据,包括案件审理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上述材料齐全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收案;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及时补送。

实体性审查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2.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3.在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

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情况;

6.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采纳情况;

7.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适当;

8.第一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以上内容审查后,应写出审查报告。

二、工程审计需要什么资质

(一)审核竣工结算编制依据。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工程竣工报告、竣工图及竣工验收单;工程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书;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投标工程的合同标价;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记录资料;设计变更通知单及现场施工变更记录;经建设单位签证认可的施工技术组织措施;预算外各种施工签证或施工记录;合同中规定的定额,材料预算价格,构件、成品价格;国家或地区新颁发的有关规定。审计时要审核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

(二)审核工程量:

(1)工程量是决定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核定施工工程量是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关键。

(2)审核材料用量及价差。

(3)审查隐蔽验收记录。

三、清算审计报告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一)《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委托)书》。

(三)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的解散裁定或破产裁定。

(四)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

(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

(3)已于ХХ年ХХ月ХХ日在ХХ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该报纸应为公开发行的报纸,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五)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需特别注意的是: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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